收到缴纳房产税的通知短信后该如何处理?

问:我最近收到了有关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的通知短信,该怎么缴纳?漏缴的话会承担什么后果?

答:本周,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发布了关于缴纳2021年度个人住房房产税有关事项的提示: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缴纳当年度应纳税款。

通知也对逾期及抗缴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对经催报催缴仍拒不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将被限制交易;逾期缴纳的,当年度税款从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需要澄清的是,此处个人住房房产税为已经实行的上海房产税,指的并不是即将推出的“房地产税”。其实上海房产税已试点十年,从2011年1月28日起,上海就对上海居民家庭新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和非上海居民家庭的新购住房征收房产税。

1、上海居民家庭,2011年后在上海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

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新房销售均价*2计算,2021年度房产税税率分界线定为73482元/㎡。新购房单价≤73482元,税率为0.4%;新购房单价>73482元,税率为0.6%。

税款从纳税人取得应税住房产权的次月起计算,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一、上海户籍新购且属于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家庭全部住房面积:

二、上海户籍家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免征房产税。

三、非上海户籍,持居住证满3年或居住证积分满120分,并在上海工作生活的购房者,在上海新购住房、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免征房产税。

四、非上海户籍,持居住证不满3年或居住证积分满120分,按暂行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上海居住证满3年,并在上海工作生活的,已征收的房产税,在政策不变的情况下,可予退还。

5、携带产权人之一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没有居民身份证的应携带产权人之一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以及应税住房的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或复印件),到应税住房所在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查询。

纳税人可根据实际,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付费通网站、有关银行和税务专窗四种渠道之一缴纳税款。纳税人到银行和税务专窗缴税时,应携带产权人之一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税务专窗:纳税人到税务专窗缴税的,用带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通过POS机当场缴纳税款。

逾期缴纳的,当年度税款从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经催报催缴仍拒不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税务机关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外,还将根据个人信用征信管理相关办法,将欠税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管理。欠税住房权属转移前应缴清房产税税款,未缴清税款的将被限制交易。(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太屋集团)(柏可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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