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典”】《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
第二百八十四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主体】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主要有两类主体,一是业主本身,二是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人。业主的自行管理一般发生在业主较少或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较少的建筑区划。而随着经济发展,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中的科技含量越来越高,对管理水平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在现代大型、成熟的建筑区划内,业主自行管理一般很难实现各方的利益最大化,越来越多的小区倾向于选择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人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