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起,北京这些费用统统都免啦
今年的福利政策可真不少!
明天起这些项目减费,各位收好!
节假日北京高速路免费通行
清明节:4月4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劳动节:5月1日放假,5月2日(星期一)补休;
端午节:6月9日至11日放假调休,共3天。6月12日(星期日)上班;
中秋节:9月15日至17日放假调休,共3天。9月18日(星期日)上班;
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10月8日(星期六)、10月9日(星期日)上班。
2015年北京高速公路对小型客车免费通行时间为: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等四个国家法定节假日。2016年高速公路免费通行没有意外也是依照这个实行。
注意:端午节、中秋节高速不免费哦!
航空燃油附加费取消
国内各家航空公司将停止征收燃油附加费,旅客只需支付机票费用与50元民航发展基金即可出行。去年同期,800公里以上航段的征收标准为120元。记得买机票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哦!120元,不小的一笔钱呢!
银行免费转账
12月25日,中国央行下发通知,鼓励银行对存款人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办理的一定金额以下的转账汇款业务免收手续费。同时,央行支付结算司司长谢众对媒体表态:明年2016年4月1日以后,对还没有实现电子渠道转账汇款费用减免的银行,央行会对银行收费,已督促银行实现免费。
驾校不再一次性预收全部费用
驾校不再一次性预收全部费用,将计时培训计时收费;司机拿到驾照三年内发生严重事故,倒查考试发证过程是否有猫腻;约考不再依赖驾校,可自主选择考试时间和考场;场考、路考、理论可连续考;驾驶证丢了全国均可补换。
五大手机银行转账免手续费
2016年2月25日,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集体宣布,即日起,用手机银行转账将免手续费。
取消银行卡年费和账户管理费
带本人身份证跟银行卡到任何网点办理银行减免的借记卡部分手续费(不包括信用卡),包含年费、取现手续费、短信通知费、转账汇款手续费、小额账户管理费等。
【注意】一个银行只能申请一个,不限制是办新卡还是老卡,办理之后,可以实现零费用。
人事档案费不用交了
大学毕业了,档案放在人才交流中心,每年都要交档案管理费,真心麻烦有木有!好消息来啦!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取消。
问:能省多少钱?答:120元的档案管理费将全部免除。
北京停收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9元
同时,结婚证照相和材料复印等一些服务性收费不是强制性的,市民可以选择自备照片,自行复印材料,所带照片只要符合尺寸就可以。
居民大病医保个人缴费取消
2015年1月1日起,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大病医保不需要个人再缴费啦!成人25元/年,小孩8元/年,大家可以省下买咸盐啦,够买一年呢!最值得开心的是,居民大病保险年报销限额却由33万元提高到40万元。
北京65岁以上的老人免费体检
卫计委指出,医疗卫生服务将逐步延伸至社区、家庭,为65岁以上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每年一次免费体检。愿意参加体检的老年人,可凭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到所在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登记。
北京65岁以上老人可免费乘坐公交
只要是北京市户籍,满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凭“老年人优待卡”免费乘坐公交地铁。
办理公积金贷款各收费取消
还房贷的市民有福了!一笔贷款期限20年、总额80万元的公积金贷款,至少能省下14000元。而贷款50万元则至少能省下8750元。
开车前15天内免费退票
开车前15天以内退票的,仍按原有的阶梯退票方式执行,即开车前48小时以上至15天以内退票,按票面价值的5%收取退票费,开车前24小时至48小时,按10%收取,开车前24小时以内,按20%收取。
九种轻微交通违法“首次免罚”
“轻微违法行为”包括:
1、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2、在车门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3、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检验合格标志,且能当场改正的。
4、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或驾驶证,经查验处于有效状态的。
5、实习驾驶人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的。
6、外地(市级行政管辖区域以外)机动车因不熟悉道路驶入禁行路段的。
7、驾驶室放置物品妨碍驾驶员视线,且能当场改正的。
8、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在现场,交警指出违法行为,驾驶人立即驶离的。
9、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
【提醒】根据规定,当你轻微违法时,一名交警蜀黍会给你开具《道路交通轻微违法行为提示单》,然后把你的违法行为录入违法信息系统。所以这种免罚的好事儿,有再一,可没有再二、再三,如果你下次再被警察蜀黍抓住的话,就等着乖乖接受处罚吧!
北京免费公园、博物馆
北京有多达373家公园是免费对外开放的,如果你这些都方都没有好好享用过,那基本上是白纳税了!
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县、延庆县、森林公园、湿地公园
37项行政职业性收费被取消和暂停
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33项)
民政部门
1.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收费
财政部门
2.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珠宝评估专业考试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4.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5.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6.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7. 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8.土地估价师考试、考务费
9.土地登记代理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0.房屋租赁手续费
11.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考试费
12.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考务费
交通运输部门
13.磁罗经校正员考试费
农业部门
14.渔业船舶国籍登记证书费
15.渔业船舶注销登记收费
海关部门
16.报关员资格考试费
税务部门
17.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18.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
19.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中的定期检验费
20.计量认证费
2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中的请求延期处理费
体育部门
22.参赛个人和团体年度注册费
23.参赛运动队和运动员比赛报名费
24.俱乐部运动员转会手续费
25.棋类和武术段位考评认定费
26.车手等级认定费
27.运动马匹注册费
旅游部门
28.入境签证费
29.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费
30.星级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31.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32.精算师资格考试费
地方
33.铁路护路联防费
二、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4项)
农业部门
1.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
海关部门
2.海关知识产权备案费
林业部门
3.森林植物检疫费
4.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
近日,,结合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对不动产物权与登记、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善意取得等作出了相应规定。据悉,最高法自2009年起就启动调研,《解释》共计22个条文,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物权”是什么意思?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或者说,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大到土地、房子、汽车,小到一块手表、一本书,归谁所有、可以如何使用、分配、是不是能去做担保,等等。正所谓“有恒产者有恒心”,物权作为最为基础和重要的财产权,是社会每个人、每个团体乃至国家的基本权利,也是民事主体从事各种经济或社会活动、创造财富的基础。
所以,这项重要的权利与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是息息相关的。
二手车过户
明确机动车转让虽未过户但享有物权
近年来,有关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引发的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机动车的二手交易也大量增加,实践中机动车名实不符的情况也并不鲜见。如何处理好相关纠纷成为审判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
《解释》第六条明确,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程新文表示,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物权变动,是交付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在一物之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一般而言,物权优先于债权。“具体到机动车等特殊动产之上,存在未办理登记的受让人与转让人的债权人的情况,通过转让人的交付取得特定动产物权的人,虽未办理登记,但其已经依法享有物权。换句话说,就是转让人的一般债权人,包括破产债权人、人身损害债权人、强制执行债权人、参与分配债权人,都应当排除于《物权法》所称的善意第三人范畴之外。”
例如:
A把机动车交付给了买受人B,但双方没有去办理过户登记,而A还欠C的钱没还。C能不能说,用这辆车来抵偿A的债务呢?这时候,B和C,谁对这辆机动车拥有“优先所有权”?这种情况下:B的权利优先于C的权利,法律优先保护物权的权利!
离婚判决房产归谁
不动产物权归属可提民事诉讼
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很多人认为,只要产权证上写谁的名字,物权就是谁的,一些真实权利人的权益无法主张,如男方为了结婚,出钱买房却登记女方的名字,于是就出现了大量因房产证署名和加名字而发生的纠纷。依据《解释》,对发生争议的不动产物权归属的最终判断,应当依赖于对原因行为或基础关系的审查,所以,在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自己是真实权利人的情况下,。
程新文明确,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一种公示方式,不能把不动产物权登记理解为国家对不动产物权关系的一种干预,解释为行政权力对不动产物权的授权或确认,它不是。
对于离婚诉讼中的房产归属问题,程新文在发布会上说:“新《司法解释》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同时判决夫妻共有的房屋归丈夫或妻子一人所有,,房屋的所有权就不再属于双方共有,而是归属于丈夫或者妻子一人 ,即使该房屋仍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一房两卖
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 转移产权无效
百姓买房最怕交付房款之后,房却拿不到。“一房两卖”甚至“多卖”的现象并不鲜见。而物权法规定的预告登记制度,是保障尚未获得物权的买房人等债权人权益的一项制度。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程新文说,实践中,对于现实登记权利人针对不动产的何种处分,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不发生物权效力,存在模糊认识,一些案件中甚至出现不当扩大预告登记效力的倾向。
为此,《解释》第四条明确,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按份共有
明确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
物权法第101条确立了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即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因表述较为简单,远远不能解决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前提条件、方法等重要问题,还导致实践运用及司法判断标准不一、尺度各异。
为此,《解释》通过六个条文、分别从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行使的起始条件、同等条件的认定、行使期间、主体范围以及裁判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具有高度可操作性。
其中第九条规定: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规定: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
善意取得
何为善意取得有了明确规定
物权法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即“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司法实践中,与善意取得相关的纠纷非常常见,广泛地遍布在为数众多的合同、侵权乃至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中。
《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了“善意”认定的基本标准:“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则分别就不动产善意取得中,受让人非善意的认定、动产善意取得中受让人重大过失的认定作出具体规定。
例如:
A长年住着母亲的房子,擅自把房子转让给了不知情的B。B付完钱,A母亲听说了,愤怒地跑来要房子。这时候,房子归谁?按照《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制度,B拥有房子。
《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三)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四)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第十七条则规定: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此外,关于《物权法》中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判断价格是否合理,《解释》则明确,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信息来源:
新华网 北京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