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圣周边】拘役+罚款!菏泽首例驾考替考案宣判



近日,我市首例驾考替考案宣判,涉案考生李某某、替考者沈某某、中间人郭某某因犯代罪分别受到相应的处罚。



“6.29”替考案经过




2017年6月29日上午,在菏泽市星光驾校内的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以下简称科目四)考试入场比对身份证件时,工作人员发现一名为李某某的考生虽然与身份证照片长相颇为相似,但是明显比身份证上的年龄年轻许多,并且在回答工作人员的问题时神情紧张支支吾吾,引起了工作人员的注意,随即将该考生移交至考场负责人宋海处。

经过耐心询问,并告知其替考的利害关系,该考生如实交代了事情经过:考生李某某(1980年生)为了顺利通过科目四考试,便委托中间人郭某某找到沈某某(1996年生)代替其考试,并交给郭某某4500元钱。事情发生后,对李某某和沈某某做出停考一年的处罚后,把该学员移交至派出所。




替考案宣判结果



发生在菏泽市的李某某替考一案,菏泽市牡丹区人民察院提起公诉,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7日宣判:李某某犯代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沈某某和郭某某犯代罪,分别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律链接



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小编的话



了解案件经过后,小编埋头苦思,最终还是无法理解李某某这种做法,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驾驶技能都顺利通过了考试,到了最后一次考试,不仅支付给中间人4500元钱,更是不惜违法犯罪也要找人替考!最后,不仅驾考科目一、二、三(驾驶技能)的成绩被作废,停考一年,罚款人民币1万元还要面临六个月的拘役。怎么想都是得不偿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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