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车辆闯卡适用最高法妨害公务罪判例?请看闯卡定性的正确打开方式
长期以来,司机面对警察设置的卡点,肆意冲闯的行为全国各地到处可见,驾驶车辆闯卡的危害更是极其严重!不但危及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生命安全,更是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极大威胁。
司机闯卡应当如何定性?是妨害公务罪?还是故意伤害罪?故意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性质和证据确定。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有一点是应当明确的,不是所有的司机闯卡都定性为妨害公务罪。
北京一男子驾驶套牌出租车遇民警盘查,抗拒检查接连撞伤民警、撞坏警车后加速逃离。,民警果断开枪击中车后轮,将车逼停。犯罪嫌疑人潘某因妨害公务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几年前,北京发生司机疯狂闯卡的犯罪暴行,一个汽车修理厂的学徒工偷开修理中的一辆太拖拉上路,一路闯卡拦截无效最后上高速路路逆行在清河收费站,在多次鸣枪无效的情况下被当场击毙,从那以后到现在北京就极少听说有类似情况。
有一个最高法的判例,说的是蔡承志为逃避交警检查,面对交警马文庆的拦截,明知交警执法却拒不配合,反而加速驾车强行突破,加大油门朝马文庆方向逃离致马文庆受伤,其行为具有性、危险性,符合妨害公务罪的特征。
对这个案例,最高法局限于而且仅仅局限于这个案情本身有一句话:“只要蔡承志加大油门逃避检查可以认定为阻碍执行公务的方法,就能认定为妨害公务罪”,最高法的这一指导意见在全国交警执法中流传很广。甚至连某官方公众号也发布了这一观点。
本平台认为,就这个案例本身的法律适用上来看:“只要蔡承志加大油门逃避检查可以认定为阻碍执行公务的方法,就能认定为妨害公务罪”这句话没有问题。但是,理解法律当理解法理精髓,单抠法条有时会理解有误,适用法律不应当机械地生搬硬套,以免误读法律法规,导致执法质量出现偏差。
执法过程不可机械地套用最高法的这一判例,不可不顾具体闯卡性质和证据标准,断章取义地认为“只要蔡承志加大油门逃避检查就可以认定为阻碍执行公务的方法,就能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比如,犯罪嫌疑人蔡承志为逃避交警检查,启动车辆加大油门前行,最高法“只要蔡承志加大油门逃避检查可以认定为阻碍执行公务的方法,就能认定为妨害公务罪”的表述值得商榷。
为什么值得商榷?因为交警马文庆是被直接撞倒还是在蔡承志逃离时被带倒,并不影响蔡承志妨害公务行为性质的认定。
蔡承志驾驶车辆闯卡,不管是“加大油门”致马文庆受伤,还是平均速度致马文庆受伤,在“采取方式”认定蔡承志涉嫌妨害公务罪证据的确实充分性上没有任何区别。也就是:速度不是证据的必须条件,只要蔡承志驾驶车辆以方式撞了或者带(倒)了交警,就构成了妨害公务罪。
2015年3月11日17时25分许,被告人孙浩杰驾驶宝马X3越野车,行驶至上海闵行区吴中路虹许路路口时,因超越停车线被在该路口的交警茆盛泉纠正。之后,孙浩杰从直行车道径直行驶至左转弯到虹许路的待转区,茆盛泉再次上前指出其违反交通法规,孙浩杰不服从茆盛泉的现场指令,驾驶车辆强行加速左转,将茆盛泉拖拽倒地,茆盛泉因颅脑损伤被送医后抢救无效,于当晚22时45分牺牲。
故意伤害罪。
2017年12月19日下午,被告人龙某驾驶一辆套牌白色小轿车行驶至柳南区城站路某主题酒店对面机动车道上时,被柳南交警大队交警设卡检查。因其无驾驶证且驾驶的车辆为套牌车,龙某为了逃避检查,不顾周边车辆及行人的安全,多次加大油门撞击其右侧的出租车并驾车冲上人行道后逃离,造成多部周边车辆受损。
对这个也是“加大油门闯卡”的案件,当事人龙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柳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龙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嫌疑人侵害的是依法执法的人民警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嫌疑人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
在法律适用上,妨害公务罪适用的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未使用、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适用的法律是刑法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因此,在适用最高法的这一妨害公务罪判例时,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根据案件的不同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确定。因为不是所有的司机闯卡都定性为妨害公务罪,也不是所有的闯卡定性妨害公务罪都需要“加大油门”的证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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