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宣传】典型案例分析
超市虚构原价 构成价格欺诈
案情简述:
根据举报,市价格监督检查局抽查某超市9个降价标签及其销售记录,发现该店在销售“中意桔子果肉果冻”“故园折叠席”等8种商品时,按供应商的建议零售价或商品自销售以来的最高价格作为“原价”。
如“中意桔子果肉果冻”,标示原价9元,现价5.9元,降价时间为2011年7月14日至7月20日。经查销售记录,该商品本次降价前七日内,该店成交的最低交易价格为6元,应标示的原价为6元。
“故园折叠席”,标示原价249元,现价179元,经查销售记录,该商品本次降价前七日内,该店成交的最低交易价格为188元,应标示的原价为188元。
案例评析:
在现今的市场价格行为中,价格欺诈行为主要有虚构原价、虚假优惠、虚夸标价、低标高结、模糊馈赠、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销售商品前的价格承诺,以及隐蔽价格附加条件等八种情形。
该案件中,超市的行为属于虚构原价。依据《国家发改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的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规定:“‘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处理情况:
价格主管部门认为,该超市标示的“原价”不满足标示条件,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存在采取虚构原价进行价格欺诈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由于该超市属初次违法,并积极整改,主动消除、减轻价格违法后果,满足减轻罚款情形,即对该超市作出罚款5000元上缴财政的行政处罚。
拥有自主定价权不能任性 驾培机构勿串通涨价
案情简述:
2017年7月,关于驾校培训费要统一涨价的消息在社会上传得沸沸扬扬,针对此情况,市发改委价监局高度重视,主动介入,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开展调查。
经查证,2016年12月以来,市城区多家驾校负责人以经营困难及驾培模式改革为由,多次会商讨论,企图通过统一价格、统一管理以达到限制竞争等目的,并以常德市驾驶培训协会名义起草(拟定)了《行业自律公约》《入会承诺书》《驾培机构培训服务模式改革宣传手册》等相关材料。
案例评析:
目前,驾培服务价格放开后,各驾校根据经营成本和社会需求自主定价。但是,自主定价并不意味着经营者能够按主观意愿随意定价,尤其是利用优势地位和条件或市场垄断地位相互串通涨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妨碍正当的价格竞争秩序。
依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驾培协会和各驾校的行为涉嫌串通涨价。
处理情况:
鉴于驾培协会和各驾校的行为未产生严重后果,依据《湖南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价综〔2012〕61号)第四条“行使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先教育规范、再责令整改,然后依法处罚的执法程序”的规定,2017年8月28日,市发改委就常德市驾培行业在筹划培训服务模式改革过程中存在的价格法律风险进行了提醒告诫。
市驾培协会负责人及驾校经营代表承诺立即整改,依法依规进行驾培模式改革,不断改进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来源:常德日报 编辑:伍银
二审:潘敬林 终审:张亮 刘施婷